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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更新:2019-12-2 08:48|编辑:山遇水|浏览:22928|评论: 0 |来源: 多彩贵州
摘要: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 ...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据悉,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在我省仍高发,反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据贵州省妇联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我省更好贯彻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经验,总结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对此,《条例》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

  为更好发挥公职人员表率作用,《条例》明确,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并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公职人员的告诫书送达、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根据《条例》,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此外,上位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也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被申请人一年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洪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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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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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据悉,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在我省仍高发,反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据贵州省妇联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我省更好贯彻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经验,总结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对此,《条例》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

      为更好发挥公职人员表率作用,《条例》明确,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并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公职人员的告诫书送达、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根据《条例》,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此外,上位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也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被申请人一年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洪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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