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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法官,被罚款3000元并当庭宣读悔过书

更新:2025-5-21 09:51|编辑:逗逗|浏览:267|评论: 0 |来源: 普安县人民法院
摘要:  2025年5月15日,安龙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刘某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了解情况,张某某辱骂执行干警,拒不配合调查。安龙法院立即启动保护司法干警依法履职工作,司法警察查找传唤 ...
  2025年5月15日,安龙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刘某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了解情况,张某某辱骂执行干警,拒不配合调查。安龙法院立即启动保护司法干警依法履职工作,司法警察查找传唤张某某开展调查。5月19日,张某某主动到庭承认错误。鉴于张某某悔过态度较好,安龙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罚款3000元,张某某当即缴纳罚款。


  缴纳3000元罚金

  悔过书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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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法官,被罚款3000元并当庭宣读悔过书

  • 编辑:逗逗浏览:267评论: 0 普安县人民法院
  •   2025年5月15日,安龙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刘某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了解情况,张某某辱骂执行干警,拒不配合调查。安龙法院立即启动保护司法干警依法履职工作,司法警察查找传唤张某某开展调查。5月19日,张某某主动到庭承认错误。鉴于张某某悔过态度较好,安龙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罚款3000元,张某某当即缴纳罚款。


      缴纳3000元罚金

      悔过书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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