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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更新:2025-5-30 09:52|编辑:柠檬树|浏览:347|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
摘要:  根据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扎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切实形成执法威慑,进一步促进全州农村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特发布以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
  根据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扎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切实形成执法威慑,进一步促进全州农村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特发布以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兴仁市某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案情介绍:根据12315平台投诉举报,2025年2月13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仁市东湖街道某蛋糕店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糕点加工间的干货放置区存有已超过保质期的金典纯牛奶20箱,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糕点加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从兴仁市某牛奶经销商处共购进40箱用于加工糕点销售,购买时均在保质期内。因购进数量较多且使用周期过长,加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疏于管理,导致牛奶超过保质期后仍然继续使用。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大量微生物产生有害物质,一旦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极易引发肠胃疾病等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通过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食品加工企业违法行为,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晴隆县刘某某手撕烤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测,晴隆县刘某某手撕烤鸭店的鸭肉制品检测项目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食品添加剂0.27kg、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当事人为增加肉品色泽,超范围使用“日落黄”添加剂行为,导致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通过本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不良商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案例三:普安县茶源街道某屠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24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茶源街道纳茶社区农贸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贸市场摊点标记号为某号的摊点上销售的猪肉没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在售猪肉的检疫合格证及销售票据、台账,货值金额2184元。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普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猪肉没有经过检疫合格就上市销售,俗称“白条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农村集贸市场特别是偏远农村销售“白条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大力做好宣传,切实提高猪肉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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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编辑:柠檬树浏览:347评论: 0 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
  •   根据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扎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切实形成执法威慑,进一步促进全州农村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特发布以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兴仁市某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案情介绍:根据12315平台投诉举报,2025年2月13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仁市东湖街道某蛋糕店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糕点加工间的干货放置区存有已超过保质期的金典纯牛奶20箱,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糕点加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从兴仁市某牛奶经销商处共购进40箱用于加工糕点销售,购买时均在保质期内。因购进数量较多且使用周期过长,加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疏于管理,导致牛奶超过保质期后仍然继续使用。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大量微生物产生有害物质,一旦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极易引发肠胃疾病等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通过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食品加工企业违法行为,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晴隆县刘某某手撕烤鸭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测,晴隆县刘某某手撕烤鸭店的鸭肉制品检测项目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食品添加剂0.27kg、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当事人为增加肉品色泽,超范围使用“日落黄”添加剂行为,导致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通过本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不良商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案例三:普安县茶源街道某屠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24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茶源街道纳茶社区农贸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贸市场摊点标记号为某号的摊点上销售的猪肉没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在售猪肉的检疫合格证及销售票据、台账,货值金额2184元。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普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猪肉没有经过检疫合格就上市销售,俗称“白条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农村集贸市场特别是偏远农村销售“白条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大力做好宣传,切实提高猪肉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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