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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哨、采煤、运输、销售,8人非法采矿受审!

更新:2025-5-21 09:40|编辑:逗逗|浏览:259|评论: 0 |来源: 普安县人民法院
摘要: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八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晴隆县碧痕镇附近盗采、销售煤炭。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陈某江、陈某天、张某富、方 ...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八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晴隆县碧痕镇附近盗采、销售煤炭。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陈某江、陈某天、张某富、方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入股在晴隆县碧痕镇某地挖煤洞非法采煤,销售后进行利润分成。

  非法采煤期间,八名被告人分别负责煤洞掘进尺、外围放哨、投入资金购买采煤工具、提供设计和建设煤仓等相关技术支持、管理采煤人员、组织工人采煤,硬化出煤口、铺路、采煤、装煤及清洗地面,找驾驶员将煤运输至煤场、销售等工作,至2024年3月案发被查获时止,该煤洞被非法采煤共计1100余吨,经鉴定,非法采煤价值90.2万余元。

  期间,陈某天承诺以每吨130元的高价运费雇请被告人叶某红、左某、倪某明,将采出的煤运到煤场销售,为逃避查处,陈某天安排叶某红定制三副假车牌,套在自己车辆上用于运煤过磅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某、陈某江、陈某天、张某富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非法采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红、左某、倪某明在明知他人非法采煤而帮助运输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辩论,法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法官有话说

  不义之财不可取,牢狱之灾须谨记。该案中,八名被告人仅图一己私利而罔顾国家法度,漠视国家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僭越了法律红线。

  相关法律法条

  【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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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哨、采煤、运输、销售,8人非法采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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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八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晴隆县碧痕镇附近盗采、销售煤炭。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陈某江、陈某天、张某富、方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入股在晴隆县碧痕镇某地挖煤洞非法采煤,销售后进行利润分成。

      非法采煤期间,八名被告人分别负责煤洞掘进尺、外围放哨、投入资金购买采煤工具、提供设计和建设煤仓等相关技术支持、管理采煤人员、组织工人采煤,硬化出煤口、铺路、采煤、装煤及清洗地面,找驾驶员将煤运输至煤场、销售等工作,至2024年3月案发被查获时止,该煤洞被非法采煤共计1100余吨,经鉴定,非法采煤价值90.2万余元。

      期间,陈某天承诺以每吨130元的高价运费雇请被告人叶某红、左某、倪某明,将采出的煤运到煤场销售,为逃避查处,陈某天安排叶某红定制三副假车牌,套在自己车辆上用于运煤过磅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某、陈某江、陈某天、张某富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非法采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红、左某、倪某明在明知他人非法采煤而帮助运输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辩论,法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法官有话说

      不义之财不可取,牢狱之灾须谨记。该案中,八名被告人仅图一己私利而罔顾国家法度,漠视国家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僭越了法律红线。

      相关法律法条

      【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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