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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潜变电站,普安六人“组团”盗窃电缆线获刑!

更新:2025-4-27 10:25|编辑:柠檬树|浏览:639|评论: 0 |来源: 普安县人民法院
摘要:  电力设施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六被告人心生贪念多次“组团”盗窃电缆线进行销赃,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案。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被告人范某俊、刘某开、 ...
  电力设施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六被告人心生贪念多次“组团”盗窃电缆线进行销赃,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案。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被告人范某俊、刘某开、范某平、陈某林、范某成、范某国得知普安县某变电站有一批未投入使用的电缆线。六人互相邀约,多次从六盘水流串至普安县,将变电站内尚未使用的总计价值9万余元的电缆线等物品盗走销赃,非法获利2.2万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俊、刘某开、范某平、陈某林、范某成、范某国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至普安县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范某俊、刘某开、范某平、范某成盗窃数额巨大,陈某林、范某国盗窃数额较大。结合六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刑罚;继续向六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2.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盗窃电缆的行为对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或损失,且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要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如发现有销赃人员,请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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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潜变电站,普安六人“组团”盗窃电缆线获刑!

  • 编辑:柠檬树浏览:639评论: 0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电力设施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六被告人心生贪念多次“组团”盗窃电缆线进行销赃,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案。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被告人范某俊、刘某开、范某平、陈某林、范某成、范某国得知普安县某变电站有一批未投入使用的电缆线。六人互相邀约,多次从六盘水流串至普安县,将变电站内尚未使用的总计价值9万余元的电缆线等物品盗走销赃,非法获利2.2万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俊、刘某开、范某平、陈某林、范某成、范某国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至普安县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范某俊、刘某开、范某平、范某成盗窃数额巨大,陈某林、范某国盗窃数额较大。结合六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刑罚;继续向六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2.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盗窃电缆的行为对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或损失,且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要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如发现有销赃人员,请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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