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贵州省印发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更新:2025-4-20 11:43|编辑:小点点|浏览:446|评论: 0 |来源: 贵州改革
摘要:  为加强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实施《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流程、保障措施5个方面规 ...
  为加强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实施《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流程、保障措施5个方面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一是明确审查范围。贵州省内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对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外情形,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招标人不得发布招标文件。

  二是明确审查主体。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牵头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招标文件审查主体责任,自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防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是明确审查标准。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四是明确完成时间。自2025年5月1日起,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并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招标人应当在公开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签字盖章,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发布,接受监督。

  五是明确保障措施。建立动态清理政策措施长效机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动态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有效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线索转办及督办机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确保群众或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线索“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 今日兴闻

贵州省印发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编辑:小点点浏览:446评论: 0 贵州改革
  •   为加强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实施《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流程、保障措施5个方面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一是明确审查范围。贵州省内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对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外情形,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招标人不得发布招标文件。

      二是明确审查主体。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牵头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招标文件审查主体责任,自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防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是明确审查标准。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四是明确完成时间。自2025年5月1日起,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并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招标人应当在公开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签字盖章,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发布,接受监督。

      五是明确保障措施。建立动态清理政策措施长效机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动态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有效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线索转办及督办机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确保群众或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线索“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