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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更新:2025-2-23 13:58|编辑:逗逗|浏览:747|评论: 0 |来源: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摘要:  广大人民群众: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贞丰县禁渔期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
  广大人民群众: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贞丰县禁渔期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规定,贞丰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日印发了《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三、禁止类型: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在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案件举报人、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诚邀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全民禁渔、全民护渔工作中来,共同监督身边的非法捕捞行为,为贞丰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奉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0859-6619110(贞丰县公安局)0859-6615868(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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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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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贞丰县禁渔期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规定,贞丰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日印发了《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贞丰县境内的所有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三、禁止类型: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在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贞丰县境内所有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贞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案件举报人、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诚邀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全民禁渔、全民护渔工作中来,共同监督身边的非法捕捞行为,为贞丰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奉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0859-6619110(贞丰县公安局)0859-6615868(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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