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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附政策解读)

更新:2024-12-5 16:05|编辑:柠檬树|浏览:15291|评论: 0 |来源: 贵州省人社厅网站
摘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答:全省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三、本次待遇调整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伤残津贴,按照一至六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30元、310元、290元、270元、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及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四、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次待遇调整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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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答:全省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三、本次待遇调整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伤残津贴,按照一至六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30元、310元、290元、270元、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及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四、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次待遇调整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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