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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三名男子非法捕猎野生鸟贩卖,终将自己也“捕”进法网!

更新:2024-12-2 09:20|编辑:柠檬树|浏览:617|评论: 0 |来源: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  妄想将野生鸟变成笼中鸟贩卖,最终将自己也“捕”进了法网!2024年11月28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魏某某、陈某某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以来, ...
  妄想将野生鸟变成笼中鸟贩卖,最终将自己也“捕”进了法网!2024年11月28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魏某某、陈某某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以来,被告人罗某、魏某某、陈某某三人以谋利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机关笼、捕猎网等工具,在贵州、云南多地捕猎野生动物黄豆鸟数千只,并通过微信群进行售卖,非法获利共计28.27万元,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经鉴定,被猎捕的黄豆鸟物种为莺鹛科灰喉鸦雀,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魏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黄豆鸟数千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非法狩猎不可为,法律红线不可触。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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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三名男子非法捕猎野生鸟贩卖,终将自己也“捕”进法网!

  • 编辑:柠檬树浏览:617评论: 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   妄想将野生鸟变成笼中鸟贩卖,最终将自己也“捕”进了法网!2024年11月28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魏某某、陈某某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以来,被告人罗某、魏某某、陈某某三人以谋利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机关笼、捕猎网等工具,在贵州、云南多地捕猎野生动物黄豆鸟数千只,并通过微信群进行售卖,非法获利共计28.27万元,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经鉴定,被猎捕的黄豆鸟物种为莺鹛科灰喉鸦雀,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魏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黄豆鸟数千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非法狩猎不可为,法律红线不可触。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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