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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法院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更新:2024-11-21 09:45|编辑:小点点|浏览:573|评论: 0 |来源: 普安县人民法院
摘要:  11月1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普安县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刘某涛于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利用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担任业 ...
  11月1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普安县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刘某涛于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利用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贿赂人民币3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提请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定罪、量刑相关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均未表示异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涛作最后陈述并认罪悔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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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法院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 编辑:小点点浏览:573评论: 0 普安县人民法院
  •   11月1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普安县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刘某涛于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利用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贿赂人民币3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提请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定罪、量刑相关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均未表示异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涛作最后陈述并认罪悔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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