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普安
>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普安

普安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更新:2024-10-15 10:08|编辑:嘉丽|浏览:716|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审:孔雨彤
摘要:  10月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被告人寇某某在他人邀约下从辽宁省庄河 ...
  10月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被告人寇某某在他人邀约下从辽宁省庄河市前往丹东市并在四家银行分别办理了四张银行卡,期间,寇某某签署了关于不能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售或出借给他人的风险承诺告知书。后寇某某却将四张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4000元,但被告知因只有1张银行卡能正常使用,另外3张银行卡归还寇某某并要回3000元。

  寇某某出售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25.9万余元,涉案3起,其中一起即为贵州省普安县李某被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0万元。后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根据寇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此案中,寇某某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最终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请务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贪图蝇头小利,以免陷入网络犯罪的陷阱,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 普安

普安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编辑:嘉丽浏览:716评论: 0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审:孔雨彤
  •   10月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被告人寇某某在他人邀约下从辽宁省庄河市前往丹东市并在四家银行分别办理了四张银行卡,期间,寇某某签署了关于不能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售或出借给他人的风险承诺告知书。后寇某某却将四张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4000元,但被告知因只有1张银行卡能正常使用,另外3张银行卡归还寇某某并要回3000元。

      寇某某出售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25.9万余元,涉案3起,其中一起即为贵州省普安县李某被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0万元。后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根据寇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此案中,寇某某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最终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请务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贪图蝇头小利,以免陷入网络犯罪的陷阱,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