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贞丰
>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贞丰

黔西南州贞丰县一男子因盗窃罪再次获刑!

更新:2024-6-21 10:00|编辑:逗逗|浏览:720|评论: 0 |来源: 贞丰县人民法院
摘要:  6月12日,贞丰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又因犯 ...
  6月12日,贞丰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次已经是该案被告人第七次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贞丰县丰茂街道某某小区附近尾随被害人周某,趁其不备秘密扒窃被害人周某上衣外套兜内一部黑色苹果11智能手机。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993.65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贞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偷盗行为不可有,“伸手”必被抓!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要时刻对法律心存敬畏!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保管自身财物,切勿将贵重物品暴露在外,让不法人员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 贞丰

黔西南州贞丰县一男子因盗窃罪再次获刑!

  • 编辑:逗逗浏览:720评论: 0 贞丰县人民法院
  •   6月12日,贞丰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次已经是该案被告人第七次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贞丰县丰茂街道某某小区附近尾随被害人周某,趁其不备秘密扒窃被害人周某上衣外套兜内一部黑色苹果11智能手机。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993.65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贞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偷盗行为不可有,“伸手”必被抓!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要时刻对法律心存敬畏!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保管自身财物,切勿将贵重物品暴露在外,让不法人员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