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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兜牢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保障底线

更新:2023-3-17 10:17|编辑:山遇水|浏览:246|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  今年以来,黔西南州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及时”的原则,对依法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行分层分类救助,打通重特大疾病患者“最 ...
  今年以来,黔西南州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及时”的原则,对依法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行分层分类救助,打通重特大疾病患者“最后一公里”民生保障底线,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有效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黔西南州根据《贵州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对一类人员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救助保障不设起付线,救助标准比例为100%;对二类人员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救助保障不设起付线,救助标准比例为70%;对三类人员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相对困难职工,救助保障起付线为1000元,救助标准比例为60%;对四类人员的意外致困职工、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救助保障起付线为2000元,救助标准比例为50%。

  黔西南州对医保系统内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

  站式”即时结算的,可到县级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年度救助限额合并计算,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的保障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救助比例为75%,年度累计再救助限额为每人5万元。(吴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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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以来,黔西南州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及时”的原则,对依法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行分层分类救助,打通重特大疾病患者“最后一公里”民生保障底线,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有效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黔西南州根据《贵州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对一类人员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救助保障不设起付线,救助标准比例为100%;对二类人员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救助保障不设起付线,救助标准比例为70%;对三类人员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相对困难职工,救助保障起付线为1000元,救助标准比例为60%;对四类人员的意外致困职工、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救助保障起付线为2000元,救助标准比例为50%。

      黔西南州对医保系统内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

      站式”即时结算的,可到县级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年度救助限额合并计算,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的保障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救助比例为75%,年度累计再救助限额为每人5万元。(吴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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