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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首例:偷逃通行费被判刑

更新:2019-11-12 07:26|编辑:272794389|浏览:2183|评论: 0 |来源: 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
摘要:

2019年8月2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就蒙某某采取“跑长买短”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公开开庭审判,判处被告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蒙某某认罪认罚,当庭缴纳罚金,并表示不上诉。

2019年4月,罗望临管机构在桑郎收费站查获蒙某某偷逃通行费后,鉴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5月移送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侦查后认为蒙某某涉嫌诈骗犯罪,7月5日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罗望临管机构了解到,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蒙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私家小客车从望谟桑郎、纳夜、罗甸等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入“余安高速公路”、贵阳“绕城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行驶,先后73次采用到达目的地后不下高速公路交费,而采取在绕城高速公路上绕回、或从高速公路服务区之间互通线到对面行车道的手段,然后在距离其入站口较近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下站,逃缴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11340元。

高速路政提醒广大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责令缴纳通行费,可以处以应交车辆通行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偷逃通行费车辆

案件引起各大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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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首例:偷逃通行费被判刑

  • 编辑:272794389浏览:2183评论: 0 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
  • 2019年8月2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就蒙某某采取“跑长买短”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公开开庭审判,判处被告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蒙某某认罪认罚,当庭缴纳罚金,并表示不上诉。

    2019年4月,罗望临管机构在桑郎收费站查获蒙某某偷逃通行费后,鉴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5月移送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侦查后认为蒙某某涉嫌诈骗犯罪,7月5日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罗望临管机构了解到,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蒙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私家小客车从望谟桑郎、纳夜、罗甸等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入“余安高速公路”、贵阳“绕城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行驶,先后73次采用到达目的地后不下高速公路交费,而采取在绕城高速公路上绕回、或从高速公路服务区之间互通线到对面行车道的手段,然后在距离其入站口较近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下站,逃缴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11340元。

    高速路政提醒广大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责令缴纳通行费,可以处以应交车辆通行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偷逃通行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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