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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主体申请人设立登记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更新:2025-5-31 14:34|编辑:柠檬树|浏览:352|评论: 0 |来源: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近期,我县网上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数量激增,经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占比较高,为进一步强化诚信守法意识,现对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告知提 ...
  近期,我县网上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数量激增,经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占比较高,为进一步强化诚信守法意识,现对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告知提醒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

  (一)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三)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一)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的,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主体登记。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受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经营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监督管理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协助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将依法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公开曝光,并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申请登记等措施实施惩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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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柠檬树浏览:352评论: 0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期,我县网上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数量激增,经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占比较高,为进一步强化诚信守法意识,现对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告知提醒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

      (一)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三)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一)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经营主体登记情形的,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主体登记。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受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经营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监督管理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协助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将依法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公开曝光,并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申请登记等措施实施惩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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