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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兴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更新:2024-12-26 10:11|编辑:山遇水|浏览:835|评论: 0 |来源: 兴义市人民政府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范围

  洒金街道、坪东街道、木贾街道、桔山街道、黄草街道、兴泰街道、下五屯街道、马岭街道、万峰林街道、丰都街道辖区内部分区域。

  具体为:光明村-龙井村-宜化大道-峡谷大道-金州大道-万峰林机场-丰都大道-景峰道壹号-西南环线-阳光丽景苑-贵州醇-兴义阳光书院-洒金中学-南环路-坪东大道延伸段-东贡健之美游泳馆-兴义中职学校-栖霞路-延安路-北门社区-木浪河水库灌区干渠-龙井村-光明村以内范围。(附件)

  三、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目录》中Ⅲ类组合高污染燃料,即: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必须是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专用锅炉,并按规定配套高效环保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20日内(烧结砖瓦等工业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或改用天然气(管道、压缩、液化)、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燃用柴油和煤油的油品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五、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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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兴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编辑:山遇水浏览:835评论: 0 兴义市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范围

      洒金街道、坪东街道、木贾街道、桔山街道、黄草街道、兴泰街道、下五屯街道、马岭街道、万峰林街道、丰都街道辖区内部分区域。

      具体为:光明村-龙井村-宜化大道-峡谷大道-金州大道-万峰林机场-丰都大道-景峰道壹号-西南环线-阳光丽景苑-贵州醇-兴义阳光书院-洒金中学-南环路-坪东大道延伸段-东贡健之美游泳馆-兴义中职学校-栖霞路-延安路-北门社区-木浪河水库灌区干渠-龙井村-光明村以内范围。(附件)

      三、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目录》中Ⅲ类组合高污染燃料,即: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必须是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专用锅炉,并按规定配套高效环保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现存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20日内(烧结砖瓦等工业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或改用天然气(管道、压缩、液化)、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燃用柴油和煤油的油品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五、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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