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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扣车辆限期认领公示

更新:2024-12-18 09:22|编辑:小点点|浏览:526|评论: 0 |来源: 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摘要:  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部分交通违法的车辆进行扣留,现发布公示敦促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3个月内到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接受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部分交通违法的车辆进行扣留,现发布公示敦促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3个月内到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接受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车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查扣的车辆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主从即日起30日内,需提供车辆合法有效证件办理认领手续并按照报废程序自行报废。

  (二)经公示3个月内仍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对符合拍卖要求的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牌照注销等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套牌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公示车辆为轻便二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型面包车、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栏板货车、小型越野客车)

  处理地点:兴义市延安路10号水厂内(兴义市交通违法处理大厅)

  咨询电话:0859—325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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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扣车辆限期认领公示

  • 编辑:小点点浏览:526评论: 0 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部分交通违法的车辆进行扣留,现发布公示敦促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3个月内到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接受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车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查扣的车辆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主从即日起30日内,需提供车辆合法有效证件办理认领手续并按照报废程序自行报废。

      (二)经公示3个月内仍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对符合拍卖要求的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牌照注销等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套牌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公示车辆为轻便二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型面包车、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栏板货车、小型越野客车)

      处理地点:兴义市延安路10号水厂内(兴义市交通违法处理大厅)

      咨询电话:0859—325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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