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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应急局公布2024年下半年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

更新:2024-12-14 15:43|编辑:柠檬树|浏览:683|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精神,推动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持续强化重大风险管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州应急局梳理了3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精神,推动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持续强化重大风险管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州应急局梳理了3起非煤矿山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案例1:2024年6月26日,晴隆县应急管理局对鸡场镇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晴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4年10月9日至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普安县某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矿山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有关图纸,2024年10月9日早班进入东翼回风井掘进工作面的班组人员未随身携带具有矿用安全标志的气体检测报警仪,作业人员贺某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等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普安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4年11月7日,兴仁市应急管理局对新龙场镇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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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柠檬树浏览:683评论: 0 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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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2024年6月26日,晴隆县应急管理局对鸡场镇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晴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4年10月9日至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普安县某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矿山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有关图纸,2024年10月9日早班进入东翼回风井掘进工作面的班组人员未随身携带具有矿用安全标志的气体检测报警仪,作业人员贺某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等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普安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4年11月7日,兴仁市应急管理局对新龙场镇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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