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更新:2024-12-3 09:21|编辑:柠檬树|浏览:561|评论: 0 |来源: 兴义市场监管
摘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顶效开发区铖诚中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药品陈列柜上发现有雷贝拉唑钠肠溶 ...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顶效开发区铖诚中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药品陈列柜上发现有雷贝拉唑钠肠溶片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陈列。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药品与效期内的药品混合陈列,且没有用药记录及不合格药品清理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0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例二:黔西南州百信康健药房有限公司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024年11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案例三:兴义市世明旅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4年9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房间洗漱间和库房内检查出贵宾专用清新系列沐浴露等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2024年11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化妆品;并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 今日兴闻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 编辑:柠檬树浏览:561评论: 0 兴义市场监管
  •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顶效开发区铖诚中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药品陈列柜上发现有雷贝拉唑钠肠溶片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陈列。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药品与效期内的药品混合陈列,且没有用药记录及不合格药品清理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0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例二:黔西南州百信康健药房有限公司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024年11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案例三:兴义市世明旅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4年9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房间洗漱间和库房内检查出贵宾专用清新系列沐浴露等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2024年11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化妆品;并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