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2024-11-20 09:18|编辑:小点点|浏览:500|评论: 0 |来源: 多彩贵州网
摘要:  11月1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红色资源主要包 ...
  11月1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红色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和实物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依法保护、赓续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针对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

  对濒临灭失、毁损或者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党史、档案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关于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人才培养,加强管理人员及讲解员队伍建设,充实科研力量,提高挖掘整理、保护修复、陈列展览、研究阐释、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素养。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涂污、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施行,将为贵州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杨婧)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 今日兴闻

《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编辑:小点点浏览:500评论: 0 多彩贵州网
  •   11月1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红色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和实物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依法保护、赓续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针对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

      对濒临灭失、毁损或者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党史、档案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关于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人才培养,加强管理人员及讲解员队伍建设,充实科研力量,提高挖掘整理、保护修复、陈列展览、研究阐释、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素养。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涂污、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施行,将为贵州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杨婧)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