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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更新:2024-11-16 13:23|编辑:柠檬树|浏览:703|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市场监管
摘要:  2024年,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以及“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 防止餐饮浪费工作”的开展,推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常态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依法查处多起违 ...
  2024年,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以及“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 防止餐饮浪费工作”的开展,推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常态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依法查处多起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6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二:兴义市平磊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平磊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三:兴义市张光英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4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张光英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四:兴义市品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品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五:安龙县乡坝子地摊老火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1日,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乡坝子地摊老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六:安龙县秦记息烽辣子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1日,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秦记息烽辣子鸡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七:晴隆县兴顺园牛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7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晴隆县莲城街道文丰村砂锅厂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晴隆县兴顺园牛肉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食品反浪费标识、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八:兴仁市布食渔海湾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布食渔海湾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九:兴仁市金记石磨豆花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金记石磨豆花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十:兴仁市王记长寿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王记长寿鱼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十一:兴仁市小掌柜美蛙鱼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小掌柜美蛙鱼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十二:兴仁市渔味源时尚美食参鱼片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渔味源时尚美食参鱼片火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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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 编辑:柠檬树浏览:703评论: 0 黔西南市场监管
  •   2024年,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以及“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 防止餐饮浪费工作”的开展,推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常态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依法查处多起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6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春甫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二:兴义市平磊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平磊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三:兴义市张光英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4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张光英餐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四:兴义市品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兴义市品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五:安龙县乡坝子地摊老火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1日,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乡坝子地摊老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六:安龙县秦记息烽辣子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1日,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秦记息烽辣子鸡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七:晴隆县兴顺园牛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7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晴隆县莲城街道文丰村砂锅厂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晴隆县兴顺园牛肉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食品反浪费标识、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八:兴仁市布食渔海湾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布食渔海湾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九:兴仁市金记石磨豆花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金记石磨豆花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十:兴仁市王记长寿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王记长寿鱼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十一:兴仁市小掌柜美蛙鱼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小掌柜美蛙鱼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典型案例十二:兴仁市渔味源时尚美食参鱼片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渔味源时尚美食参鱼片火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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