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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教育部明确

更新:2024-11-12 09:18|编辑:山遇水|浏览:252|评论: 0 |来源: 人民日报
摘要:  教育部11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明确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颁布学前教育 ...
  教育部11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明确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为广大适龄幼儿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准办学方向。明确公办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民办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第二,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属性定位。法律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保障机制。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健全投入保障,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第四,坚持儿童为本,提高保教质量。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规范保教活动,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第五,坚持教师为基,提升队伍素质。严格聘用管理,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第六,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监督管理。规定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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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教育部明确

  • 编辑:山遇水浏览:252评论: 0 人民日报
  •   教育部11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明确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为广大适龄幼儿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准办学方向。明确公办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民办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第二,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属性定位。法律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保障机制。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健全投入保障,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第四,坚持儿童为本,提高保教质量。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规范保教活动,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第五,坚持教师为基,提升队伍素质。严格聘用管理,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第六,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监督管理。规定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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