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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名管理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更新:2024-10-24 09:16|编辑:小点点|浏览:701|评论: 0 |来源: 多彩贵州网
摘要:  《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 ...
  《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自然村(寨)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针对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特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特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以及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跨行政区域的公路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穿越建成区的国道、省道等公路,可以根据需要,将建成区内的部分作为街路巷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译写所用汉字,应当避免使用生僻、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地名数据及时交互,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李思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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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名管理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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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自然村(寨)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针对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特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特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以及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跨行政区域的公路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穿越建成区的国道、省道等公路,可以根据需要,将建成区内的部分作为街路巷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译写所用汉字,应当避免使用生僻、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地名数据及时交互,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李思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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