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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一幼儿园擅自停用消防报警主机被罚5000元!

更新:2024-10-12 10:35|编辑:柠檬树|浏览:799|评论: 0 |来源: 册亨消防
摘要:  “消防报警主机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枢纽,擅自停用将无法起到报警作用,导致小火酿大灾。”  近日,黔西南州册亨县一幼儿园因擅自停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电源,致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处于停用状态,被消防部 ...
  “消防报警主机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枢纽,擅自停用将无法起到报警作用,导致小火酿大灾。”


  近日,黔西南州册亨县一幼儿园因擅自停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电源,致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处于停用状态,被消防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前期,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册亨县者楼街道环城路的启航幼儿园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处于停用状态,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火灾隐患,而该幼儿园负责人给出的理由竟是“总是响,太吵了。”


  据悉,该幼儿园面积1621.9平方米,师生2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报警主机在初期火灾时起重要作用,如发生火灾时未及时发出警报,后果将不堪设想。


  消防监督员当场向该幼儿园负责人讲解了报警主机的工作原理和正确操作方法,责令该幼儿园负责人立即启用主机,并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幼儿园处以5000元罚款。该幼儿园负责人称今后一定吸取教训,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幼儿园内部安全。

  下一步,册亨县消防救援大队将继续坚持“有患必查,除患必尽”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视整改火灾隐患、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坚决采取刚性执法措施,切实形成围剿火患的强大攻势,全力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黔西南消防提示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一旦发生火灾

将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如果发现身边存在此类行为

请及时拨打“12345”

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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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一幼儿园擅自停用消防报警主机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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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报警主机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枢纽,擅自停用将无法起到报警作用,导致小火酿大灾。”


      近日,黔西南州册亨县一幼儿园因擅自停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电源,致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处于停用状态,被消防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前期,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册亨县者楼街道环城路的启航幼儿园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处于停用状态,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火灾隐患,而该幼儿园负责人给出的理由竟是“总是响,太吵了。”


      据悉,该幼儿园面积1621.9平方米,师生2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报警主机在初期火灾时起重要作用,如发生火灾时未及时发出警报,后果将不堪设想。


      消防监督员当场向该幼儿园负责人讲解了报警主机的工作原理和正确操作方法,责令该幼儿园负责人立即启用主机,并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幼儿园处以5000元罚款。该幼儿园负责人称今后一定吸取教训,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幼儿园内部安全。

      下一步,册亨县消防救援大队将继续坚持“有患必查,除患必尽”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视整改火灾隐患、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坚决采取刚性执法措施,切实形成围剿火患的强大攻势,全力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黔西南消防提示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一旦发生火灾

    将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如果发现身边存在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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