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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更新:2024-10-9 09:29|编辑:柠檬树|浏览:512|评论: 0 |来源: 兴义市场监管
摘要:  案例一:黔西南州益民康健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6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小儿咽扁颗粒等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上述药品未陈列在不合格药品区, ...
  案例一:黔西南州益民康健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6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小儿咽扁颗粒等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上述药品未陈列在不合格药品区,并与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陈列。当事人未将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陈列在不合格药品区,并与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陈列待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例二:黔西南青洲康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区的货架上摆放有医用退热凝胶、通气鼻贴等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区温湿度不符合储存上述产品要求。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案例三:兴义市优嘉鹿美妆店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20个品种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处于待销售状态。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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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小儿咽扁颗粒等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上述药品未陈列在不合格药品区,并与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陈列。当事人未将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陈列在不合格药品区,并与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陈列待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例二:黔西南青洲康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区的货架上摆放有医用退热凝胶、通气鼻贴等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区温湿度不符合储存上述产品要求。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案例三:兴义市优嘉鹿美妆店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20个品种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处于待销售状态。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8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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