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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95%!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明白卡

更新:2024-8-22 10:53|编辑:嘉丽|浏览:1546|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
摘要:  一、门诊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1.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退休人员8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退休人员75%; ...
  一、门诊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1.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退休人员8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退休人员75%;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退休人员70%。

  3.日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4.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

  (二)慢特病门诊

  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慢特病认定和支付政策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慢特病门诊实行分类保障,共43个病种,分为省内门诊慢特病和州内门诊慢特病,其中,省内门诊慢性病19种,省内门诊特殊疾病13种,州内门诊慢性病11种。

  省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

  省内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同州内住院报销比例;精神类疾病(含六类亚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5%,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特殊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州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年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二、住院待遇保障

  (一)普通住院待遇

  1.年度起付标准:

  (1)省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4)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省内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89%。

  3.年支付限额:5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5%。

  2.年支付限额:60万元。

  三、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所在统筹地区,不需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在就医地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二)住院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支付标准: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住院的无需取消备案,待遇政策不变;备案有效期内符合临时外出就医规定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政策。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标准: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2%、8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执行本地同等待遇政策,急诊抢救视同已备案。

  未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2%、7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同上。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住院的无需取消备案,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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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95%!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明白卡

  • 编辑:嘉丽浏览:1546评论: 0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
  •   一、门诊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1.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退休人员8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退休人员75%;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退休人员70%。

      3.日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4.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

      (二)慢特病门诊

      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慢特病认定和支付政策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慢特病门诊实行分类保障,共43个病种,分为省内门诊慢特病和州内门诊慢特病,其中,省内门诊慢性病19种,省内门诊特殊疾病13种,州内门诊慢性病11种。

      省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

      省内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同州内住院报销比例;精神类疾病(含六类亚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5%,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特殊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州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年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二、住院待遇保障

      (一)普通住院待遇

      1.年度起付标准:

      (1)省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4)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省内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89%。

      3.年支付限额:5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5%。

      2.年支付限额:60万元。

      三、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需先备案到就医地所在统筹地区,不需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在就医地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二)住院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支付标准: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住院的无需取消备案,待遇政策不变;备案有效期内符合临时外出就医规定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政策。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标准: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2%、8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执行本地同等待遇政策,急诊抢救视同已备案。

      未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2%、7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同上。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住院的无需取消备案,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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