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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一被告人自愿认购森林“碳汇” 获从轻处罚

更新:2024-8-1 10:30|编辑:Miss|浏览:917|评论: 0 |来源: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摘要: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失火案件中,被告人自愿主动认购森林“碳汇”750株,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获从轻处罚。  这是兴义市法院引入“碳汇”理念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2 ...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失火案件中,被告人自愿主动认购森林“碳汇”750株,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获从轻处罚。

  这是兴义市法院引入“碳汇”理念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2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使用打火机在兴仁市屯脚镇小秧坝自家地里焚烧五谷秆时,不慎将周围山林引燃,造成森林火灾。

  法院审理

  兴义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龙某某积极参与救火,其家属自愿主动购买单株“碳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且龙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龙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龙某某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庭审现场)

  什么是“碳汇”?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汇”证书)

  法官说法

  兴义市法院万峰林环境保护法庭庭长夏玥:“认购碳汇”在司法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举措,“认购碳汇”不仅能够达到固碳增汇,还有助于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此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是生态环境司法与生态修复的创新融合,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提供了新路径,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和修复。

  典型意义

  案件受理后,兴义市法院秉持生态司法修复理念,把“碳汇”纳入具体审判实践中,并将自愿主动认购森林“碳汇”纳入量刑情节考量,对生态修复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这是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创新,是法院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司法生态审判职能的生动实践。

  再次提醒
  希望大家
  以案为鉴 引以为戒
  杜绝野外用火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生态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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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一被告人自愿认购森林“碳汇” 获从轻处罚

  • 编辑:Miss浏览:917评论: 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失火案件中,被告人自愿主动认购森林“碳汇”750株,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获从轻处罚。

      这是兴义市法院引入“碳汇”理念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2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使用打火机在兴仁市屯脚镇小秧坝自家地里焚烧五谷秆时,不慎将周围山林引燃,造成森林火灾。

      法院审理

      兴义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龙某某积极参与救火,其家属自愿主动购买单株“碳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且龙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龙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龙某某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庭审现场)

      什么是“碳汇”?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汇”证书)

      法官说法

      兴义市法院万峰林环境保护法庭庭长夏玥:“认购碳汇”在司法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举措,“认购碳汇”不仅能够达到固碳增汇,还有助于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此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是生态环境司法与生态修复的创新融合,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提供了新路径,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和修复。

      典型意义

      案件受理后,兴义市法院秉持生态司法修复理念,把“碳汇”纳入具体审判实践中,并将自愿主动认购森林“碳汇”纳入量刑情节考量,对生态修复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这是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创新,是法院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司法生态审判职能的生动实践。

      再次提醒
      希望大家
      以案为鉴 引以为戒
      杜绝野外用火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生态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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