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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典型案例解析:销售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更新:2017-7-14 09:05|编辑:王忠义|浏览:1994|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近日,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山东消费者刘某投诉,称其于2017年6月在普安县某网店购买贵州特产瘦肉脆哨(袋装250g)一份,售价为29.8元。6月18日消费者收货后打开包裹验货,发现此食品无任何标签标识,遂投诉至普安县 ...
  近日,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山东消费者刘某投诉,称其于2017年6月在普安县某网店购买贵州特产瘦肉脆哨(袋装250g)一份,售价为29.8元。6月18日消费者收货后打开包裹验货,发现此食品无任何标签标识,遂投诉至普安县消费者协会。

  【过程】

  接到投诉后,普安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此网店确系普安辖区店铺,网店销售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有两种包装:一种是袋装(250g);另一种为塑料罐装(250g)。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该店经营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袋装250g)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与消费者反馈信息一致。经确认: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确是贵州特产瘦肉脆哨(袋装250g),此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教育。经营者表示会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协商并进行赔偿。

  【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此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主张商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员积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物款29.8元,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98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消费者网上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消费者可以直接寻找销售商进行赔偿。该网店销售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已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属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消费者可在价款十倍与损失(此案中损失即购买贵州特产瘦肉脆哨的财产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中进行选择,挑选最能维护自身权益的金额获赔,如果该笔赔偿金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加上购买食品花费的价格,即为消费者最终可得的金额。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且经营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得到消费者的谅解,消费者要求退还购物价款29.8元,并主张赔偿金298元也是合理要求。另外,如果是在非食品、药品之外的消费领域受到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该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遇到侵权情况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大程度使自己的损害得到弥补。(李志函 谭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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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典型案例解析:销售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 编辑:王忠义浏览:1994评论: 0 兴义之窗
  •   近日,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山东消费者刘某投诉,称其于2017年6月在普安县某网店购买贵州特产瘦肉脆哨(袋装250g)一份,售价为29.8元。6月18日消费者收货后打开包裹验货,发现此食品无任何标签标识,遂投诉至普安县消费者协会。

      【过程】

      接到投诉后,普安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此网店确系普安辖区店铺,网店销售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有两种包装:一种是袋装(250g);另一种为塑料罐装(250g)。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该店经营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袋装250g)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与消费者反馈信息一致。经确认: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确是贵州特产瘦肉脆哨(袋装250g),此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教育。经营者表示会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协商并进行赔偿。

      【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此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主张商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员积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物款29.8元,并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98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消费者网上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消费者可以直接寻找销售商进行赔偿。该网店销售的贵州特产瘦肉脆哨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已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属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消费者可在价款十倍与损失(此案中损失即购买贵州特产瘦肉脆哨的财产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中进行选择,挑选最能维护自身权益的金额获赔,如果该笔赔偿金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加上购买食品花费的价格,即为消费者最终可得的金额。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且经营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得到消费者的谅解,消费者要求退还购物价款29.8元,并主张赔偿金298元也是合理要求。另外,如果是在非食品、药品之外的消费领域受到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该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遇到侵权情况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大程度使自己的损害得到弥补。(李志函 谭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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