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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会计们今天累惨啦,要做的事太多!6月征期又要开始了……(附办税日历)

更新:2017-5-31 10:52|编辑:computer|浏览:926|评论: 0 |来源:
摘要:  5月底,是会计们最忙碌的时刻,今年更是如此,在这一天,要检查各项月底应完成事项是否准确完成!在这一天,要学习最近新出台的文件!在这一天,还要了解六月征期情况。今天要检查的事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关 ...
  5月底,是会计们最忙碌的时刻,今年更是如此,在这一天,要检查各项月底应完成事项是否准确完成!在这一天,要学习最近新出台的文件!在这一天,还要了解六月征期情况。

今天要检查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关联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关联申报时间于5月31日截止。

  具体申报顺序为:请先填写财务报表(年报)的一项,然后财务报表上传成功后,在同一台计算机上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一定要注意按照填表顺序进行填报,当填写完所有附表后,最后填写年报主表,一定注意所有报表“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报表”后,系统会弹出风险提示框,选择“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后申报”,点击报表后,系统会弹出提示,纳税人可以根据提示信息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然后再提交。您这时多花些时间填写报表,并根据风险提示内容修改报表,以免以后到办税服务厅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没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2016年度不用申报关联报表;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请在年报申报结束后,再一次下载报表或新建征期,网报系统内才会出现关联报表。提醒,年报申报完毕后下载报表都会出现关联报表,不需要申报关联报表的可以不用填写。

  注意:财务报表、所得税年报表和关联报表都要在同一台电脑上申报。

税控软件升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用户,请您核对开票软件的版本号码,未升级的务必于5月31日前升级到最新版本。6月1日以后使用最新版的软件和税收编码开具开具发票!

全国税收调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将于5月31日截止。请在网报软件中接到通知的企业及时登录税收调查网站完成税收调查表的在线填写和上报工作。

  扫描认证企业,请于5月31日前进行扫描认证。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可以用勾选认证方式,适用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种方式可以在申报前在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

  扫描认证目前有三种方法:网上认证、自助机认证和办税厅窗口认证。

发票开具要认真,月底核查很重要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税额的功能,所以现行政策对专票的管理十分严格,内容上要求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形式上要求项目齐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这个文件对企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都有要求,所以企业财务的责任更加重大,而在月底这个时间点更是重要,月底核查认真,可以避免一些错误和损失。

需要学习的文件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7年8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调至75%的相关征管问题。

  (一)明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二)明确《通知》与《评价办法》的衔接
  (三)简化备案要求
  (四)撤销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五)明确研发费用口径
  (六)明确施行时间
  《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与此相一致,公告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公告》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二)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公告》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同时要求,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以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情况为例,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征管规定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政策,《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四)“税优识别码”的使用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试点期间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需填写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新的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管理办法,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六月征期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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