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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账”会计偷税被判刑三年,警示千万会计人

更新:2017-4-11 14:50|编辑:computer|浏览:972|评论: 0 |来源:
摘要:  会计是拿着白面的钱,干着白粉的活!  在目前税务严查的时代,不仅仅是光操着白粉的心了,随时可能被调查!  学会保护自己,似乎成为了每个会计的必修课!  学案例,涨姿势!  案号:(2015)普刑初字第138号 ...
  会计是拿着白面的钱,干着白粉的活!
  在目前税务严查的时代,不仅仅是光操着白粉的心了,随时可能被调查!
  学会保护自己,似乎成为了每个会计的必修课!
  学案例,涨姿势!
  案号:(2015)普刑初字第138号
  事发地: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人:危某文,53岁。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指控,2011年九龙水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该厂会计危某文通过做二套账簿方法,隐瞒2011年度水泥销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虚开运输发票额1078179.95元,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额75510.39元,涉嫌逃税金额共计935622.29元。
  被告人危某文对指控提出“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主要都是单位领导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危某文自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任普安县九龙水泥厂会计,负责该厂纳税申报等工作。普安县九龙水泥厂在2011年度生产经营期间,通过做二套账簿,向普安县国税局申报销售收入11318036.55元,缴纳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共计607905.57元,隐瞒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逃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比例58.59%。
  被告人危某文身为普安县九龙水泥厂的会计,负责该厂税务申报工作,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危某文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案例警示
  1、报税会计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借口!
  其实这是这个案件一个很大的看点,大家都知道会计在一个企业里面很多时候并不是本人意愿去偷税,而是迫于老板的指使。但是这些解释在法律面前都是苍白的,把偷税比作偷车的话可能更好理解,如果老板让你去偷车,被公安发现的话,你说老板让你去偷的,你觉得这个借口还成立吗?
  2、偷税重判把财务人算是拴住了!
  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主要都是单位领导决定的,这个可怜的会计可能是因为听从了老板的意见而这么干的,相信不光她这么做,很多会计也曾经这么做过。
  但是法院给出的意见是危某文作为该厂会计,系该厂缴纳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其是否向该厂负责人请示汇报逃税事由,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你们这些违法的勾当不构成辩护的理由,老板又不是逼你这么干的。
  3、偷税犯罪基本就抓老板和会计!
  虽然偷税的是公司,属于单位集体行为,但是一家企业怎么处罚才能起到效果呢!
  就是抓你会计和老板,以儆效尤!
  本案中危某文作为该厂会计,是该厂缴纳税款的直接责任人,虽然是在为公司干事,但是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了,不要抱怨了,学会自保很重要。
  4、会计是主犯,不是打酱油的!
  平时财务都是打酱油的,一旦整出点大事出来,会计的名字就出现在各种证据里面了。因为财务工作涉及公司资金、税费、报表和签名啊!
  案例中危某文系普安县九龙水泥厂会计,负责纳税申报工作,系普安县九龙水泥厂逃税的直接责任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故危某文所提“我只是一个会计,我的作用小”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危某文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看上去他很可怜,但是如果他不去虚假申报的话,一切都可能不会发生!
  此时的会计如同杀手,虽然是接受别人指使,但如果没有会计去行刺的话,一切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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