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专职消防
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府发〔2025〕4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黔西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全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力争在2027 年底前,全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全面实现“营房独立设置、车辆装备配备齐全、人员实力按标配备、队伍管理规范有序、专项经费保障有力、职能作用发挥明显”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办发〔2023〕12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4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二、职责任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
1.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提示,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3.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4.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
5.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其他部门。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保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队伍建设标准
(一)队站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建立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人员设置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配备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二)人员设置标准。
1.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队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州、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防火监督、火调法工、战勤保障、后勤财务、工会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文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按需配备,配备标准如下:
(1)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编配文员不超过 32 名。
(2)支队战勤保障分队编配队员不超过 10 名。
(3)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编配队员不超过 10 名。
(4)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编配文员不超过大队干部编制数的 2倍。
(5)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 1 辆执勤消防车的,编配队员 8 名(其中驾驶员不少于 2 名);配备 2 辆执勤消防车的,编配队员 15 名(其中驾驶员不少于 3 名);配备 3 辆执勤消防车的,编配队员 20 名(其中驾驶员不少于 5 名);配备 4 辆及以上执勤消防车的,编配队员 25 名(其中驾驶员不少于 6 名)。
(6)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2+8+N”(2 名乡镇政府工作人员、8 名乡镇专职消防员、N 名乡镇兼职消防员)模式编配队员。
2.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录工作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县(市)及乡镇工作。
3.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按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规定(试行)》(黔消〔2021〕17 号)规定实施,用人单位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禁止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的分类、结构、评定、培训、考核、晋升等按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黔消〔2022〕16 号)规定实施。
(三)待遇保障标准。
1.消防救援机构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项目经费、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由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实现人、财、物统管。
2.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3.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原则上按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消〔2020〕31 号)标准发放相应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及缴纳保险由州级财政保障,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及缴纳保险由县级财政保障。
4.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批制发《政府专职消防员证》,凭证件按照《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方案》(黔西南府办函〔2020〕41 号)规定要求享受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5.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的,按程序申报。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符合退出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主就业。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7.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纳入政府相关表彰范围,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重大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管理指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颁发消防救援纪念章。
8.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纳入乡镇(街道)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
9.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等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
10.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登记和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11.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树立上下一盘棋思想,大力协同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落实计划,做到阶段目标、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具体措施、责任主体明确。州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成效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建设发展缓慢的县(市)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