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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祭拜不慎引发火灾,晴隆一女子获刑!

更新:2025-4-3 09:16|编辑:柠檬树|浏览:453|评论: 0 |来源: 晴隆县人民法院
摘要:  4月1日,晴隆县紫马乡刘某某失火一案在晴隆县紫马乡赶集点审理,现场百名群众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1日,刘某到山上祭拜亲人,用打火机燃放烟花和鞭炮,不慎将坟头周围的杂草引燃,引发火灾,造 ...
  4月1日,晴隆县紫马乡刘某某失火一案在晴隆县紫马乡赶集点审理,现场百名群众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1日,刘某到山上祭拜亲人,用打火机燃放烟花和鞭炮,不慎将坟头周围的杂草引燃,引发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其为初犯偶犯,并在火灾发生后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清明将至,我们在进行祭扫活动、缅怀先人的同时,要从这些真实的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在祭祀过程中,一定要谨慎用火,严格遵循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切莫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让小小的火苗酿成巨大灾祸,让烟火扰了“清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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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柠檬树浏览:453评论: 0 晴隆县人民法院
  •   4月1日,晴隆县紫马乡刘某某失火一案在晴隆县紫马乡赶集点审理,现场百名群众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1日,刘某到山上祭拜亲人,用打火机燃放烟花和鞭炮,不慎将坟头周围的杂草引燃,引发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其为初犯偶犯,并在火灾发生后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清明将至,我们在进行祭扫活动、缅怀先人的同时,要从这些真实的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在祭祀过程中,一定要谨慎用火,严格遵循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切莫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让小小的火苗酿成巨大灾祸,让烟火扰了“清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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