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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这8人引发山火被判刑!

更新:2025-3-28 11:54|编辑:逗逗|浏览:1176|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中院环资庭、研究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森林是地球的绿色屏障,承载着生态平衡与人类福祉。然而,一根随意丢弃的未烬烟头、一次不以为然的农事用火、一场疏忽大意的野营野炊、一张燃烧飘散的祭祀纸钱……都可能化作"失控的火龙",令苍翠林海沦为焦 ...
  森林是地球的绿色屏障,承载着生态平衡与人类福祉。然而,一根随意丢弃的未烬烟头、一次不以为然的农事用火、一场疏忽大意的野营野炊、一张燃烧飘散的祭祀纸钱……都可能化作"失控的火龙",令苍翠林海沦为焦黑荒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会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春季气候非常干燥,大风天气频发,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较高,但也是各地农事用火较多的季节,加之春游踏青、自驾露营的人员越来越多,以及清明前后野外祭祀活动较多,导致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愈发严峻。3月20日,州人民政府发布了《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明确从即日起到5月31日为全州森林草原禁火期。

  近年来,我州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森林火灾频发,造成严重损失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现集中发布一批近年全州各地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切莫心存侥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火令规定,自觉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黔西南州的绿水青山。

  案例一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来年方便放羊养殖,在安龙县XX镇XX村XX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故意在不同的三个位置连续放三次火引发火灾。经安龙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核实,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31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2024年10月28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何某在普安县自家养殖场附近两次用火:首次焚烧蚂蚁巢穴后及时灭火未引发事故;当日下午,其吸烟后丢弃未熄灭烟头引燃竹林,导致山火蔓延至3月24日方被扑灭。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达24190.9亩(约1612.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16168.1亩,直接经济损失3745.17万元。2023年10月20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2023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晴隆县XX镇XX村XX组的田里焚烧杂草,不慎导致火势蔓延,引发山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108亩(207.2公顷),火灾发生后杨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导致自己脸被烧伤。2024年9月13日,普安县人民法院杨某某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四

  2023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兴义市XX镇XX村XX组的地里打理菜籽杆,因无火种,遂将当天在旁边地里焚烧菜籽杆未熄灭的火源,通过易燃物引到自家田地,点燃了其需要焚烧的自家菜籽杆,在燃烧过程中火势无法控制,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测算,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31.5008公顷(12472.53亩),林地经济损失折合5067428.79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2024年3月14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案例五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韦某某在贞丰县XX乡XX村XX组上坟祭祖时,在焚烧纸钱过程中,因天干风大,引发山火,并迅速蔓延到周边,导致过火总面积630.2亩的林业资源受损,给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2024年10月18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六

  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独自在望谟县XX镇XX村活动室附近的蔬菜种植基地砍伐竹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扔在竹林旁边的地上导致竹林起火,后其未将火完全熄灭便离开现场,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有林地601.4亩、灌木林地面积1913.9亩的林业资源受损,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2024年10月29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七

  2023年4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册亨县XX镇XX村XX组焚烧杂草烤粽粑,期间因看护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火灾持续至次日。导致过火总面积57.57公顷的林业资源受损,给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2024年3月21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八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兴仁县XX镇XX村XX组自家地里使用打火机将杂草和玉米秆点燃焚烧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3333 公顷(35 亩),地类为有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499.75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2024年4月28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每一起森林火灾的背后

  是生态伤痕的触目惊心

  亦是法律与责任的沉重叩问

  愿大家从中汲取教训

  牢记“火源管控无小事”

  以敬畏之心对待自然

  以法治之念约束行为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第10号)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2025年3月17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20日施行。

  州 长:黄兴文

  2025年3月20日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未经审批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违规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时,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或当地政府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59-366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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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是地球的绿色屏障,承载着生态平衡与人类福祉。然而,一根随意丢弃的未烬烟头、一次不以为然的农事用火、一场疏忽大意的野营野炊、一张燃烧飘散的祭祀纸钱……都可能化作"失控的火龙",令苍翠林海沦为焦黑荒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会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春季气候非常干燥,大风天气频发,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较高,但也是各地农事用火较多的季节,加之春游踏青、自驾露营的人员越来越多,以及清明前后野外祭祀活动较多,导致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愈发严峻。3月20日,州人民政府发布了《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明确从即日起到5月31日为全州森林草原禁火期。

      近年来,我州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森林火灾频发,造成严重损失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现集中发布一批近年全州各地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切莫心存侥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火令规定,自觉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黔西南州的绿水青山。

      案例一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来年方便放羊养殖,在安龙县XX镇XX村XX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故意在不同的三个位置连续放三次火引发火灾。经安龙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核实,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31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2024年10月28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何某在普安县自家养殖场附近两次用火:首次焚烧蚂蚁巢穴后及时灭火未引发事故;当日下午,其吸烟后丢弃未熄灭烟头引燃竹林,导致山火蔓延至3月24日方被扑灭。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达24190.9亩(约1612.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16168.1亩,直接经济损失3745.17万元。2023年10月20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2023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晴隆县XX镇XX村XX组的田里焚烧杂草,不慎导致火势蔓延,引发山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108亩(207.2公顷),火灾发生后杨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导致自己脸被烧伤。2024年9月13日,普安县人民法院杨某某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四

      2023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兴义市XX镇XX村XX组的地里打理菜籽杆,因无火种,遂将当天在旁边地里焚烧菜籽杆未熄灭的火源,通过易燃物引到自家田地,点燃了其需要焚烧的自家菜籽杆,在燃烧过程中火势无法控制,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测算,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31.5008公顷(12472.53亩),林地经济损失折合5067428.79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2024年3月14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案例五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韦某某在贞丰县XX乡XX村XX组上坟祭祖时,在焚烧纸钱过程中,因天干风大,引发山火,并迅速蔓延到周边,导致过火总面积630.2亩的林业资源受损,给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2024年10月18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六

      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独自在望谟县XX镇XX村活动室附近的蔬菜种植基地砍伐竹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扔在竹林旁边的地上导致竹林起火,后其未将火完全熄灭便离开现场,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有林地601.4亩、灌木林地面积1913.9亩的林业资源受损,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2024年10月29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七

      2023年4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册亨县XX镇XX村XX组焚烧杂草烤粽粑,期间因看护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火灾持续至次日。导致过火总面积57.57公顷的林业资源受损,给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2024年3月21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八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兴仁县XX镇XX村XX组自家地里使用打火机将杂草和玉米秆点燃焚烧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3333 公顷(35 亩),地类为有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499.75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2024年4月28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每一起森林火灾的背后

      是生态伤痕的触目惊心

      亦是法律与责任的沉重叩问

      愿大家从中汲取教训

      牢记“火源管控无小事”

      以敬畏之心对待自然

      以法治之念约束行为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第10号)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2025年3月17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20日施行。

      州 长:黄兴文

      2025年3月20日

      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未经审批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违规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时,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或当地政府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59-366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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