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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下降了!没驾照的可以提前安排了

更新:2024-11-27 10:26|编辑:逗逗|浏览:871|评论: 0 |来源: 贵州省发改委
摘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  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656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推动实现“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目标,减轻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

  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656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推动实现“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目标,减轻驾考人员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实行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分科目报考、分科目收费的方式,汽车类驾驶许可考试费为420元,摩托车类驾驶许可考试费为210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科目一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考试,收费标准为80元/人次。摩托车下乡服务使用纸质试卷进行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

  (二)科目二

  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考试,驾驶汽车考试收费标准为140元/人次,驾驶摩托车考试收费标准为60元/人次。摩托车考试下乡服务使用人工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

  (三)科目三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驾驶汽车考试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次,驾驶摩托车考试收费标准为70元/人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0元/人次。摩托车考试下乡服务使用人工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

  (四)补考

  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预约科目考试。按规定参加增加准驾车型、持军警(境外)驾驶证换证、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等考试,以及因考试不合格重新预约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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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656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推动实现“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目标,减轻驾考人员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实行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分科目报考、分科目收费的方式,汽车类驾驶许可考试费为420元,摩托车类驾驶许可考试费为210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科目一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考试,收费标准为80元/人次。摩托车下乡服务使用纸质试卷进行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

      (二)科目二

      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考试,驾驶汽车考试收费标准为140元/人次,驾驶摩托车考试收费标准为60元/人次。摩托车考试下乡服务使用人工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

      (三)科目三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驾驶汽车考试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次,驾驶摩托车考试收费标准为70元/人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0元/人次。摩托车考试下乡服务使用人工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

      (四)补考

      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预约科目考试。按规定参加增加准驾车型、持军警(境外)驾驶证换证、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等考试,以及因考试不合格重新预约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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