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 本地资讯> 今日兴闻

@各位车主: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更新:2024-3-13 09:05|编辑:若天无云|浏览:678|评论: 0 |来源: 人民网
摘要: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消息,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于3月7日联合印发通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并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消息,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于3月7日联合印发通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并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按照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

  拖运服务根据不同车型按照作业里程计费

  拖运作业里程在10公里(含)以内的,按各车型基价收费;

  超过10公里的收取超运距加价费用,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拖运作业里程按被救援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

  起吊服务根据不同车型按次计费

  收费标准最低400元/车·次,最高1400元/车·次。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通知要求,各救援服务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 今日兴闻

@各位车主: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 编辑:若天无云浏览:678评论: 0 人民网
  •   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消息,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于3月7日联合印发通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并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按照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

      拖运服务根据不同车型按照作业里程计费

      拖运作业里程在10公里(含)以内的,按各车型基价收费;

      超过10公里的收取超运距加价费用,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拖运作业里程按被救援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

      起吊服务根据不同车型按次计费

      收费标准最低400元/车·次,最高1400元/车·次。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通知要求,各救援服务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