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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森林草原禁火的令

更新:2024-1-4 09:47|编辑:山遇水|浏览:1093|评论: 0 |来源: 晴隆县人民政府
摘要:晴隆县总林长令(2023年第1号令)晴隆县森林草原禁火的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 ...
晴隆县总林长令

(2023年第1号令)

晴隆县森林草原禁火的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3年从下文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2024年至2027年每年的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其中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止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内吸烟、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三)严禁上坟焚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祭祀活动用火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护责任。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用火行为。

  (六)严禁在野外烧田土埂、稻草、秸秆、麦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

  (七)严禁擅自烧火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八)严禁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九)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全县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全县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落实各项防火责任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林区林缘农家乐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并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乡镇(街道)报告。

  报警电话:县林业局0859-7611551。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此令。

  晴隆县总林长:段棚    
  熊华禹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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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森林草原禁火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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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晴隆县总林长令

    (2023年第1号令)

    晴隆县森林草原禁火的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3年从下文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2024年至2027年每年的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其中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止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内吸烟、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三)严禁上坟焚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祭祀活动用火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护责任。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用火行为。

      (六)严禁在野外烧田土埂、稻草、秸秆、麦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

      (七)严禁擅自烧火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八)严禁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九)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全县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全县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落实各项防火责任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林区林缘农家乐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并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乡镇(街道)报告。

      报警电话:县林业局0859-7611551。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此令。

      晴隆县总林长:段棚    
      熊华禹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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