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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六旬男子酒后与人发生口角,涉嫌故意伤害在法院受审

更新:2023-10-9 09:12|编辑:杨廷剑|浏览:644|评论: 0 |来源: 普安县人民法院
摘要:  2023年10月8日下午,普安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普安县新店镇街上某小吃摊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殴打陈某某并将其推搡,碰翻小 ...
  2023年10月8日下午,普安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普安县新店镇街上某小吃摊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殴打陈某某并将其推搡,碰翻小吃摊正在煮汤圆的锅,导致锅内煮汤圆的水泼到陈某某身上将其烫伤。

  2023年2月7日,经普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烫伤创面损伤瘢痕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产生矛盾,但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纠纷或矛盾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通过武力解决问题。当与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理智面对、冷静处理、耐心协商,要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切莫因一时冲动大打出手,导致不必要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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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六旬男子酒后与人发生口角,涉嫌故意伤害在法院受审

  • 编辑:杨廷剑浏览:644评论: 0 普安县人民法院
  •   2023年10月8日下午,普安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普安县新店镇街上某小吃摊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殴打陈某某并将其推搡,碰翻小吃摊正在煮汤圆的锅,导致锅内煮汤圆的水泼到陈某某身上将其烫伤。

      2023年2月7日,经普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烫伤创面损伤瘢痕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产生矛盾,但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纠纷或矛盾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通过武力解决问题。当与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理智面对、冷静处理、耐心协商,要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切莫因一时冲动大打出手,导致不必要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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