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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钱款实施诈骗被判刑

更新:2023-7-19 14:52|编辑:唐小松|浏览:2446|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日报
摘要:  “刚确定自己被骗的时候,焦虑得晚上都睡不着觉;现在钱终于找回来了,还想和办案民警及相关案件侦办人员说声谢谢。”受害人韦先生激动地说。  2023年7月13日,望谟县公安局、法院、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召开执行 ...
  “刚确定自己被骗的时候,焦虑得晚上都睡不着觉;现在钱终于找回来了,还想和办案民警及相关案件侦办人员说声谢谢。”受害人韦先生激动地说。

  2023年7月13日,望谟县公安局、法院、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召开执行案款现场兑现大会,将被诈骗钱款36万余元退还受害人。

  2019年6月,在某公司担任会计的陈某,负责帮助客户报税及处理缴税业务;一天,陈某在帮客户申报税款时,偶然发现使用小手段可以挪用钱款,手里正缺钱的他,就动起了歪心思。

  “当时,我也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没想到真的就弄到了钱,然后就一发不可收拾……”

  抱着侥幸心理的陈某,决定继续铤而走险。陈某在帮助客户公司申报工会税费时,私自修改客户公司税费或者进行零申报,使申报税费多于实际缴纳的费用;因客户图方便,通过微信转账让其帮缴税时,陈某便从中骗取差额费用。

  6月中旬,陈某通过操作获取到第一笔钱款后,贪欲便越演越烈,后续运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多家公司缴税的钱款,造成受害公司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打消客户的疑虑,陈某每次在收到转账凭证后,通过运用某软件修改凭证上的金额,再转发给客户,看着明细清晰的凭证,加上多次业务往来与合作,客户并未对陈某产生怀疑。

  “因为公司刚成立不久,想着办事方便,便委托第三方帮缴税费,后来就找到陈某帮忙,哪成想会变成这样……”某公司负责人冉某说道。

  2022年4月至7月,陈某以需要缴纳工会经费、补缴企业所得税为由,骗取冉某公司税费8234.48元。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陈某以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印花税为由,骗取石某税费2万余元。

  2022年6月28日,望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案件线索,某公司涉嫌骗取纳税人税费款,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经调查,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至2022年,陈某以补交工会经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为由,先后对19家公司诈骗共计36万余元。

  最终,望谟公安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

  2023年,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诈骗罪、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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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确定自己被骗的时候,焦虑得晚上都睡不着觉;现在钱终于找回来了,还想和办案民警及相关案件侦办人员说声谢谢。”受害人韦先生激动地说。

      2023年7月13日,望谟县公安局、法院、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召开执行案款现场兑现大会,将被诈骗钱款36万余元退还受害人。

      2019年6月,在某公司担任会计的陈某,负责帮助客户报税及处理缴税业务;一天,陈某在帮客户申报税款时,偶然发现使用小手段可以挪用钱款,手里正缺钱的他,就动起了歪心思。

      “当时,我也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没想到真的就弄到了钱,然后就一发不可收拾……”

      抱着侥幸心理的陈某,决定继续铤而走险。陈某在帮助客户公司申报工会税费时,私自修改客户公司税费或者进行零申报,使申报税费多于实际缴纳的费用;因客户图方便,通过微信转账让其帮缴税时,陈某便从中骗取差额费用。

      6月中旬,陈某通过操作获取到第一笔钱款后,贪欲便越演越烈,后续运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多家公司缴税的钱款,造成受害公司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打消客户的疑虑,陈某每次在收到转账凭证后,通过运用某软件修改凭证上的金额,再转发给客户,看着明细清晰的凭证,加上多次业务往来与合作,客户并未对陈某产生怀疑。

      “因为公司刚成立不久,想着办事方便,便委托第三方帮缴税费,后来就找到陈某帮忙,哪成想会变成这样……”某公司负责人冉某说道。

      2022年4月至7月,陈某以需要缴纳工会经费、补缴企业所得税为由,骗取冉某公司税费8234.48元。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陈某以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印花税为由,骗取石某税费2万余元。

      2022年6月28日,望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案件线索,某公司涉嫌骗取纳税人税费款,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经调查,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至2022年,陈某以补交工会经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为由,先后对19家公司诈骗共计36万余元。

      最终,望谟公安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

      2023年,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诈骗罪、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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