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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纠纷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更新:2023-5-16 09:47|编辑:柠檬树|浏览:469|评论: 0 |来源: 法言法语话市监
摘要: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属性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属性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本条规定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年8月6日 国办发〔2018〕80号):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三、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三)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四)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五、《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

  (教监管〔2022〕1号):

  7、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

  六、《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辽宁省教育厅认真贯彻“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强化部门协同,全面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以行政执法推动辽宁教育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教育厅在全国率先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联合印发《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底,全省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配套政策基本完善,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增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切实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双减”工作扎实开展。

  《实施方案》指出,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市、县三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调执法的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构。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按照属地属事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市、区)级为主,主要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以区级执法为主,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力量,确保形成执法合力。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

  《实施方案》指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执法重点包括无证经营、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合同、培训课程、培训材料、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进行广告宣传;违反属地管理等要求,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等。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创新执法方式,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完善与创新包容审慎管理方式,根据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和执法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和执法精准化水平。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原则和精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成熟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要求,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合法行政才能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越权执法是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乱作为,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社会办学机构从事教育培训,违反培训合同,不履行合同退费约定,属于履约不诚信,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需要联合执法时,依法应当由主管部门牵头,其他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发挥良好的联动机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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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柠檬树浏览:469评论: 0 法言法语话市监
  •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属性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本条规定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年8月6日 国办发〔2018〕80号):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三、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三)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四)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五、《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

      (教监管〔2022〕1号):

      7、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

      六、《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辽宁省教育厅认真贯彻“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强化部门协同,全面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以行政执法推动辽宁教育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教育厅在全国率先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联合印发《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底,全省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配套政策基本完善,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增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切实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双减”工作扎实开展。

      《实施方案》指出,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市、县三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调执法的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构。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按照属地属事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市、区)级为主,主要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以区级执法为主,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力量,确保形成执法合力。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

      《实施方案》指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执法重点包括无证经营、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合同、培训课程、培训材料、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进行广告宣传;违反属地管理等要求,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等。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创新执法方式,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完善与创新包容审慎管理方式,根据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和执法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和执法精准化水平。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原则和精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成熟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要求,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合法行政才能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越权执法是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乱作为,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社会办学机构从事教育培训,违反培训合同,不履行合同退费约定,属于履约不诚信,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需要联合执法时,依法应当由主管部门牵头,其他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发挥良好的联动机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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