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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男子遇夜查把车骑上人行道 交警走进一测竟是酒驾

更新:2022-12-26 14:42|编辑:山遇水|浏览:3117|评论: 0 |来源: 黔西南州公安局新闻中心
摘要:  “酒后禁驾”是我们参与道路交通时必须要遵守的一项规定,因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会使驾驶员出现各种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如果这个时候驾车上路行驶,不仅会使自己及乘车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还会给其他交 ...
  “酒后禁驾”是我们参与道路交通时必须要遵守的一项规定,因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会使驾驶员出现各种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如果这个时候驾车上路行驶,不仅会使自己及乘车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还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


  12月16日晚,在黔西南州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夜间酒驾查缉现场,就查获了一名喝了酒后驾车上路的驾驶员,在现场,该名驾驶员看见交警所设立的查缉点,便将车辆骑上了人行道,企图逃避检查。

  当晚,黔西南州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辖区林业局路段设立夜间酒驾查缉点,开展夜间酒驾专项查缉行动,在行动中,民警在查缉点前方20米处看见一辆摩托车从行车道直接驶上了人行道,企图避开前方民警所设立的查缉点,民警见状,便随着该摩托车驾驶员走去,正当民警利用酒精快速筛查棒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检测时,酒精快速筛查棒亮出了红灯,显示该摩托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

  经过民警现场询问得知,驾驶员姓刘,在吃晚饭时独自饮用了一碗白酒,因要送东西到学校给孩子,就驾驶自己的车辆上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查缉点时,怕被测出酒驾,就将车辆骑上了人行道。

  随后,民警将该驾驶员带至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驾驶员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已经达到了酒后驾驶的标准。

  最终,因驾驶员刘某酒后驾驶,黔西南州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刘某处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金1000元的处罚。

  黔西南州望谟交警提示:饮酒后,如有驾车出行需求,可以联系未饮酒且具有驾驶资质的好友来帮忙代驾,还可以乘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陈泽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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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男子遇夜查把车骑上人行道 交警走进一测竟是酒驾

  • 编辑:山遇水浏览:3117评论: 0 黔西南州公安局新闻中心
  •   “酒后禁驾”是我们参与道路交通时必须要遵守的一项规定,因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会使驾驶员出现各种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如果这个时候驾车上路行驶,不仅会使自己及乘车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还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


      12月16日晚,在黔西南州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夜间酒驾查缉现场,就查获了一名喝了酒后驾车上路的驾驶员,在现场,该名驾驶员看见交警所设立的查缉点,便将车辆骑上了人行道,企图逃避检查。

      当晚,黔西南州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辖区林业局路段设立夜间酒驾查缉点,开展夜间酒驾专项查缉行动,在行动中,民警在查缉点前方20米处看见一辆摩托车从行车道直接驶上了人行道,企图避开前方民警所设立的查缉点,民警见状,便随着该摩托车驾驶员走去,正当民警利用酒精快速筛查棒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检测时,酒精快速筛查棒亮出了红灯,显示该摩托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

      经过民警现场询问得知,驾驶员姓刘,在吃晚饭时独自饮用了一碗白酒,因要送东西到学校给孩子,就驾驶自己的车辆上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查缉点时,怕被测出酒驾,就将车辆骑上了人行道。

      随后,民警将该驾驶员带至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驾驶员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已经达到了酒后驾驶的标准。

      最终,因驾驶员刘某酒后驾驶,黔西南州望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刘某处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金1000元的处罚。

      黔西南州望谟交警提示:饮酒后,如有驾车出行需求,可以联系未饮酒且具有驾驶资质的好友来帮忙代驾,还可以乘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陈泽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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