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您好!欢迎来到兴义之窗/ 手机客户端/ 官方微信/ 在线投稿

兴义之窗

您现在的位置:兴义之窗>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兴义
>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兴义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更新:2022-4-11 16:49|编辑:柠檬树|浏览:869|评论: 0 |来源: 兴义市场监管
摘要:  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涉嫌无正当理由均连续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 ...
  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涉嫌无正当理由均连续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连续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经营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建平、朱景华

  联系电话:0859-3912315

  联系地址:兴义市桔山办神奇东路7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名单(共24户)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惊讶

网友点评(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 暂无任何评论,赶快抢沙发!
查看全部评论(0)

更多信息 >>图片推荐

《兴义之窗》简介|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广告服务|QQ|布苗之乡|手机客户端

运维:黔西南州金州在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黔西南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杜兴开 李梅 电话:0859-3244148

技术咨询:0859-3112359|投稿热线:0859-3114520|频道合作:18985992826|广告热线:0859-3554999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Copyright 1999 - 2019 Xyz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07001096号-6

返回顶部
> 本地资讯 县市动态 > 兴义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 编辑:柠檬树浏览:869评论: 0 兴义市场监管
  •   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涉嫌无正当理由均连续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连续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兴义市昌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经营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建平、朱景华

      联系电话:0859-3912315

      联系地址:兴义市桔山办神奇东路7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名单(共24户)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网友点评
    (温馨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发言时请遵守相关法律)

    查看全部评论(0)

    兴义之窗反馈电话:18985992826

    公安机关备案号:黔522301020000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