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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检察院铸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顺利学业之路

更新:2015-5-29 09:41|编辑:王忠义|浏览:1585|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认真落实这一规定,促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邓某的顺利学业之路。
  兴义之窗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认真落实这一规定,促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邓某的顺利学业之路。

  2014年1月21日,晴隆县公安局向该院移送了刘某某、邓某寻衅滋事一案。经审查,该院案件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1997年8月27日出生,16周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系从犯,正在兴义市某中学读高中,即将上高三。案发后,该案主犯刘某某一直外逃,而邓某主动到晴隆县公安局莲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邓某及家属还主动赔偿受害人受伤的医药等费用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达成书面协议。鉴于此,案件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对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办案原则,建议对邓某不起诉。该院检委会讨论此案后,决定对邓某不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向晴隆县公安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犯罪档案予以封存。这为邓某继续学业、顺利升学提供了重要保障。如今,邓某已顺利高中毕业,并考入贵州省某职业技术学院。据查访,邓某在校的现实表现良好。

  这是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取得切实成果的一个具体案例。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晴隆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亲自带领干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家访、回访等工作,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努力做好正面引导,并采取暗查、暗访等易于保护未成年人形象的查访方式,关注关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变化。正因如此,才铸就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邓某的顺利学业之路。(通讯员 陆应坤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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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义之窗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认真落实这一规定,促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邓某的顺利学业之路。

      2014年1月21日,晴隆县公安局向该院移送了刘某某、邓某寻衅滋事一案。经审查,该院案件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1997年8月27日出生,16周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系从犯,正在兴义市某中学读高中,即将上高三。案发后,该案主犯刘某某一直外逃,而邓某主动到晴隆县公安局莲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邓某及家属还主动赔偿受害人受伤的医药等费用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达成书面协议。鉴于此,案件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对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办案原则,建议对邓某不起诉。该院检委会讨论此案后,决定对邓某不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向晴隆县公安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犯罪档案予以封存。这为邓某继续学业、顺利升学提供了重要保障。如今,邓某已顺利高中毕业,并考入贵州省某职业技术学院。据查访,邓某在校的现实表现良好。

      这是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取得切实成果的一个具体案例。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晴隆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亲自带领干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家访、回访等工作,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努力做好正面引导,并采取暗查、暗访等易于保护未成年人形象的查访方式,关注关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变化。正因如此,才铸就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邓某的顺利学业之路。(通讯员 陆应坤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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