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之窗讯 “非常感谢你们的帮助,挽救了我的婚姻和家庭!”。今年10月29日上午,安龙县法院某法庭外,安龙县洒雨镇刘某感慨万千,并激动地向在场人员夸起了法律援助的好处。
现年39岁的刘某(男)与34岁的杨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2年11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分别于2002年、2004年生育长女和长子,为了家庭经济来源和共同幸福,杨某于2009年前往浙江打工挣钱,刘某在家抚养儿女,共同维持家庭生活。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今年10月,杨某以“两人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接到法院传票后,刘某因身患疾病(轻度面瘫)、家庭经济困难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认真审查,报中心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批后决定指派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援助,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的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在10月29日上午进行的庭审中,双方亲属及寨邻20余人参与旁听,代理人立足被告刘某不愿离婚的立场,当庭阐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该案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论证,而双方婚生子女均为未成年人,现就读中心小学,成绩很好,办案人员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如果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将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巨大伤害,认为被告刘某诚心痛改前非,改掉不良习惯,自愿承担起家庭重任,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婚姻幸福,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许离婚。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旁听群众的再三劝说下,也逐渐认识到组建家庭不易,不能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就不顾夫妻之情、母子(母女)之情草率提出离婚,应该为两个未成年子女着想而共同努力撑起温暖的家。
最终,小两口在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的见证下,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当场握手言和,破镜重圆。县法院也及时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杨某撤诉。至此,在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成功挽救。充分说明了安龙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也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赞誉,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感人情景。(通讯员 万启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