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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通知

更新:2014-8-28 14:54|编辑:千寻|浏览:1018|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一、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 ...
  一、实施时间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二、适用车型

  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三、办理程序

  对6年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车主应提交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并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

  四、检验标志核发点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兴义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州内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林荣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旧机动车交易服务站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非法改装

  存在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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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通知

  • 编辑:千寻浏览:1018评论: 0 兴义之窗
  •   一、实施时间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二、适用车型

      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三、办理程序

      对6年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车主应提交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并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

      四、检验标志核发点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兴义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州内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林荣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旧机动车交易服务站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非法改装

      存在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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