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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比弗利山庄小区业主书 让业主了解真相
发布时间: 2015-06-01|发布人:布依骑士|浏览次数:9191

       再告业主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

大家好!

最近小区状况不断,同房开商纷争不停,为便于广大业主了解真相,业委会特将事情发展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小区建设的资料移交问题。

    经过业委会多次催促,市住建局表示会督促房开商尽快按规定移交资料。518日市住建局召集业委会和房开商就小区建设资料问题进行协调,当时业委会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向房开商开具了应移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房开商从2014年底起就在各种场合表明积极配合业委会工作,按规定移交资料,尽快使小区管理走入正轨,但实际上一直没有实质性行动,后经业委会多次向市住建局反映和催促才有所表示。根据市住建局的调解要求和房开商的提议,业委会于2015529日晚上8点在本小区业委会办公室同房开商进行资料移交。然而经过近半年的“精心准备”,房开商向本委员会提交的资料竟然仅有民用建筑工程(即我们住宅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其余的基本空白!业委会负责人当时指出,移交材料清单业委会早就提供,而且作为有近十年房开经验的银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常识就应该知晓自己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根本不能反映出比弗利小区的客观实际!房开商负责回应人说回去后继续收集整理资料,收齐后就移交,但何时收齐,无法确定,或许一月两月,或许一年两年!

  因此, 困扰小区地下管网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现在小区的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网的走向、供排水、供电等其他建设项目工程是否合格,是否竣工验收,不得而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而由于本小区房开商仅能提供一张民用建筑工程(即我们住宅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们有理由怀疑我们小区的公共水电费过高、安全隐患等问题同当时建设不规范密切相关。我们不禁要问:当初的施工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能力?使用的原材料、配件、设备是否有进场试验报告?小区所有基础设施是否按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当小区所有建设工程内容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汇总形成整个小区项目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房开商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其负责采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在我们要房开商移交整个小区全部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资料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料。

 二  关于小区内会所和幼儿园的产权问题。

我们小区内部的幼儿园、会所真正的“主人”,是开发商还是我们广大业主?《物权法》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又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的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而小区开发商与我们业主的实际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幼儿园归开发商所有。那么,我们业主才是幼儿园、会所真正“主人”。

三.关于小区变压器问题。

       小区的各种设施在正式移交之前,安全维护由房开商负责,如果由于未尽到职责而导致设施受损,理应由房开商负责赔偿。而本小区房开商的处世态度耐人寻味:未移交的变压器损坏时就千方百计视为全体业主共有,主张动用维修基金更换;而处理旧变压器时却又将其视为私有财产,未同业委会商议就擅自卖掉,并“代管”货款,直到业委会在六号公告中公之于众,房开商才被迫提及此事,主张将所售货款转交业委会垫付因管网混乱所导致的不合理水电费。如此重大事情如何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须经业主大会明确同意,业委会才能定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维护小区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天经地义,把脉法制不彰的原因,无外乎受到了权力、人情、利益的左右。今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古训,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小区存在的各种问题,单靠业主委员会几个人的力量远远无法解决,只有我们大家团结起来,加入到小区维权行动中来,让法制成为节制利益,维护公平的有力抓手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俗话人心齐泰山移,只要我们关心小区,配合业委会工作,我们的维权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我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争取!

目前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决定撤出,如果小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等将会恶化,小区将变成一个鬼城!大家想想会是什么结果?为此业主委员会倡议召开业主大会,时间定在201566日下午三点半,地点:小区会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大会的参加户数必须为小区的入住户数的70%以上,现在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请同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主动到物业管理门岗处进行登记,只有登记户数超过70%才能召开业主大会,请大家相互转告!





比弗利山庄业主委员会

2015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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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13)

五爷      06-01 13:17
支持你们
xingyishimin202      06-01 16:40
建议发到该小区所有住户的手机
LOUQIAN      06-01 17:13
这直接是对业主的不负责,强烈谴责。
布依骑士      06-01 22:17
可惜小区很多业主太糊涂!还有一部分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放弃原则也不愿意得罪房开商,想做和事老,极少数还做了两面三刀的小人。
0859hunter      06-02 12:26
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展开调查,还小区业主一个公正。如果行政不作为,难逃被房开商收买的嫌疑!在习李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的今天,我们不相信有人会为了几个臭钱而自毁前程!
布依骑士      06-02 22:34
小区是大家的小区,不是几个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在小区的公共利益面前大家应该团结一致才能维护小区的利益,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都是凭着一腔热情为小区做无偿的服务,不能让他们上串下跳面临各种困难而选择无动于衷和冷漠旁观!
PY4332      06-02 23:25
房开商这种欺骗行为,实在可恶,希望小区的业主团结一致,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到底!在中国,有很多的业主就是没有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以至于受房开商的骗都不知道,望比弗利的所有业主给他们做榜样,合法的争取自己的权利。
mnbv118114      06-03 12:13
小区利益是共同的 应该有自己的维权意识 小区设施不齐全 也发生了几起偷盗时间 是物业和房开的失职 但至今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希望房开商有点良心 不要得了好处就敷衍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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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比弗利山庄小区业主书 让业主了解真相

2015-06-01
布依骑士
9191

       再告业主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

大家好!

最近小区状况不断,同房开商纷争不停,为便于广大业主了解真相,业委会特将事情发展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小区建设的资料移交问题。

    经过业委会多次催促,市住建局表示会督促房开商尽快按规定移交资料。518日市住建局召集业委会和房开商就小区建设资料问题进行协调,当时业委会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向房开商开具了应移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房开商从2014年底起就在各种场合表明积极配合业委会工作,按规定移交资料,尽快使小区管理走入正轨,但实际上一直没有实质性行动,后经业委会多次向市住建局反映和催促才有所表示。根据市住建局的调解要求和房开商的提议,业委会于2015529日晚上8点在本小区业委会办公室同房开商进行资料移交。然而经过近半年的“精心准备”,房开商向本委员会提交的资料竟然仅有民用建筑工程(即我们住宅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其余的基本空白!业委会负责人当时指出,移交材料清单业委会早就提供,而且作为有近十年房开经验的银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常识就应该知晓自己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根本不能反映出比弗利小区的客观实际!房开商负责回应人说回去后继续收集整理资料,收齐后就移交,但何时收齐,无法确定,或许一月两月,或许一年两年!

  因此, 困扰小区地下管网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现在小区的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网的走向、供排水、供电等其他建设项目工程是否合格,是否竣工验收,不得而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而由于本小区房开商仅能提供一张民用建筑工程(即我们住宅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们有理由怀疑我们小区的公共水电费过高、安全隐患等问题同当时建设不规范密切相关。我们不禁要问:当初的施工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能力?使用的原材料、配件、设备是否有进场试验报告?小区所有基础设施是否按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当小区所有建设工程内容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汇总形成整个小区项目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房开商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其负责采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在我们要房开商移交整个小区全部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资料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料。

 二  关于小区内会所和幼儿园的产权问题。

我们小区内部的幼儿园、会所真正的“主人”,是开发商还是我们广大业主?《物权法》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又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的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而小区开发商与我们业主的实际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幼儿园归开发商所有。那么,我们业主才是幼儿园、会所真正“主人”。

三.关于小区变压器问题。

       小区的各种设施在正式移交之前,安全维护由房开商负责,如果由于未尽到职责而导致设施受损,理应由房开商负责赔偿。而本小区房开商的处世态度耐人寻味:未移交的变压器损坏时就千方百计视为全体业主共有,主张动用维修基金更换;而处理旧变压器时却又将其视为私有财产,未同业委会商议就擅自卖掉,并“代管”货款,直到业委会在六号公告中公之于众,房开商才被迫提及此事,主张将所售货款转交业委会垫付因管网混乱所导致的不合理水电费。如此重大事情如何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须经业主大会明确同意,业委会才能定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维护小区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天经地义,把脉法制不彰的原因,无外乎受到了权力、人情、利益的左右。今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古训,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小区存在的各种问题,单靠业主委员会几个人的力量远远无法解决,只有我们大家团结起来,加入到小区维权行动中来,让法制成为节制利益,维护公平的有力抓手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俗话人心齐泰山移,只要我们关心小区,配合业委会工作,我们的维权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我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争取!

目前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决定撤出,如果小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等将会恶化,小区将变成一个鬼城!大家想想会是什么结果?为此业主委员会倡议召开业主大会,时间定在201566日下午三点半,地点:小区会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大会的参加户数必须为小区的入住户数的70%以上,现在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请同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主动到物业管理门岗处进行登记,只有登记户数超过70%才能召开业主大会,请大家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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