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8月7日晚入住普安旺鑫旅社,共计交付200元人民币,其中房费120元,押金80元,8日中午一点退房时,旅社负责人以旅客住宿超时为由,只退还消费者王某押金40元,王某遂投诉至普安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普安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经查, 由于旅社负责人的疏忽,忘记提醒旅客退房时间,导致旅客没能及时退房。普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旅社负责人进行了宣传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求旅社负责人在客人入住时明确告知退房时间,或接近退房时间时及时通知旅客退房,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最终,旅社负责人表示同意退还消费者王某押金80元,王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通过此案,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入住宾馆酒店时记得询问退房时间,及时办理退房业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维权,这样既能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能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为广大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李志函 谭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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