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17时许,贞丰县鲁容乡里秀村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者黄胜江电话铃声突然响起,拿起电话传来一位说布依语的老年男子的声音:“我是里秀村孔索组村民韦某云,寨邻罗某礼威胁我说要把我家已经种植玉米在他家土地上,要求把玉米移出不然我要铲平恢复原状。为此,请你们前来给予解决,如果来晚了,我怕会出大事!”里秀村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者黄胜江挂断电话后,组织村“五人小组”成员等人短暂协商后,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系布依族群众这一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者及“五人小组”成员属布依族前往现场调解。
调解员正在走访调查相关知情证人
到达现场后,经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相关知情证人进行调查走访后,查明纠纷事实如下:当事人罗某礼与当事人韦某云系亲戚关系,两家关系一直以来非常好,又是邻居,平时遇到什么大事小事都经常互相帮助,韦某云家土地位于孔索组百香果产业园区与罗某礼家土地相邻;罗某礼家称1982年时其父亲当时任村支书,由于是亲戚关系把土地赠送给韦某云家使用,于是今年韦家把该地种植玉米,罗某礼将韦家种植的玉米地爬掉,罗某礼称韦家种植的玉米地系自家承包地,罗、韦两家开始发生矛盾。从去年9月份以来,鲁容乡按照被评为20个极贫乡镇之一,发展种植百香果产业项目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奠定基础,所以,罗某礼家人认为当年并不值钱的土地将来可能会大幅度地增值,于是就要求韦某云香家将种植玉米地归还30多年之久。
针对以上查明的纠纷事实,村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者和村“五人小组”成员分别先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宣传了《民法通则》中“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经过努力,双方同意调解意见,并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者的主持下签字捺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一)、当事人罗某礼家土地承包证登记为坡地1亩,韦某云家土地承包证登记为田0.4亩,现场各自划分界限,剩余纠纷种植玉米地列入村集体经济,任何一家都不得乱占用;(二)、将纠纷种植玉米地平均划分给罗、韦两家暂时代保管使用,待村集体需求时罗、韦两家无条件归回;(三)、当事人韦某云种植玉米地今年正常收存,罗某礼从今后无权干涉;(四)、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至此,可能会引发群体性斗殴的事件发生,里秀村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冲锋在前的工作行为,为脱贫攻坚工作建造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黄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