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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莲城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更新:2015-9-1 16:18|编辑:王忠义|浏览:1283|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2015年8月19日下午,黔西南州隆鑫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周口现代路桥有限公司在所承建的晴隆县南环路工程段放炮施工时,爆炸飞石误伤住莲城镇菜子村高埂田组59号的行人肖某,致使肖某小腿腓骨处骨折。
  兴义之窗讯  近日,莲城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工程施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5年8月19日下午,黔西南州隆鑫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周口现代路桥有限公司在所承建的晴隆县南环路工程段放炮施工时,爆炸飞石误伤住莲城镇菜子村高埂田组59号的行人肖某,致使肖某小腿腓骨处骨折。事故发生后,施工方及时将肖某送至县人民医院医治,伤情得以逐渐好转,但受害方肖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与施工方协商未果,纠纷进一步激化。对此,莲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该起纠纷交由司法所牵头进行调解。

  莲城司法所在掌握该起纠纷概况后,及时拟定调解方案,于8月26日下午将菜子村调委会主任赵汝祥、莲城镇分管市政建设工作的武装部部长舒冰、黔西南州隆鑫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周口现代路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左某、肖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平及其母亲与妻子一起请到司法所人民调解庭进行调解。

  调解初期,受害方情绪较激动,提出很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赔偿金数额也较大,致使调解陷入停滞。司法所协同赵汝祥主任、舒冰部长一面及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就人身损害赔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同时耐心对肖某家属进行讲解,另一方面加大对责任方就诉讼成本、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经过3个多小时的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责任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肖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药费(医疗费由责任方负责到医院结清)等共计24800元,双方当场签订赔偿协议书,纠纷终于得以成功化解。(通讯员 廖俊涛 邓吉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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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9日下午,黔西南州隆鑫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周口现代路桥有限公司在所承建的晴隆县南环路工程段放炮施工时,爆炸飞石误伤住莲城镇菜子村高埂田组59号的行人肖某,致使肖某小腿腓骨处骨折。事故发生后,施工方及时将肖某送至县人民医院医治,伤情得以逐渐好转,但受害方肖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与施工方协商未果,纠纷进一步激化。对此,莲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该起纠纷交由司法所牵头进行调解。

      莲城司法所在掌握该起纠纷概况后,及时拟定调解方案,于8月26日下午将菜子村调委会主任赵汝祥、莲城镇分管市政建设工作的武装部部长舒冰、黔西南州隆鑫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周口现代路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左某、肖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平及其母亲与妻子一起请到司法所人民调解庭进行调解。

      调解初期,受害方情绪较激动,提出很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赔偿金数额也较大,致使调解陷入停滞。司法所协同赵汝祥主任、舒冰部长一面及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就人身损害赔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同时耐心对肖某家属进行讲解,另一方面加大对责任方就诉讼成本、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经过3个多小时的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责任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肖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药费(医疗费由责任方负责到医院结清)等共计24800元,双方当场签订赔偿协议书,纠纷终于得以成功化解。(通讯员 廖俊涛 邓吉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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