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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路政执法大队依法制止非法跨线违法行为

更新:2017-3-20 11:26|编辑:千羽寻|浏览:3910|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近日,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执法大队路政人员巡查至汕昆高速公路K1507时,发现一施工队在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高速公路跨越穿越管线,严重威胁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路政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 ...


  近日,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执法大队路政人员巡查至汕昆高速公路K1507时,发现一施工队在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高速公路跨越穿越管线,严重威胁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路政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路政人员依法责令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停工,停止挖掘高速公路、破坏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正在接受调查。(潘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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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千羽寻浏览:3910评论: 0 兴义之窗

  •   近日,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执法大队路政人员巡查至汕昆高速公路K1507时,发现一施工队在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高速公路跨越穿越管线,严重威胁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路政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路政人员依法责令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停工,停止挖掘高速公路、破坏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正在接受调查。(潘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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