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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路毁苗引村民阻工 司法流动调解促平安和谐

更新:2017-2-22 10:41|编辑:千羽寻|浏览:1352|评论: 0 |来源: 兴义之窗
摘要:2017年2月18日,贞丰县鲁容乡司法所接到贵州黔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称,该公司在对鲁容乡政府至本乡里秀村孔索组的通组公路施工过程中,受到里秀村孔索组村民罗某某一家人及亲属的阻工,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
  2017年2月18日,贞丰县鲁容乡司法所接到贵州黔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称,该公司在对鲁容乡政府至本乡里秀村孔索组的通组公路施工过程中,受到里秀村孔索组村民罗某某一家人及亲属的阻工,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如果长此以往,工程可能无法按期完工,为此,特请求乡司法所派员前往现场调解。鲁容乡司法所所长黄书芳接报后,感到情况非常紧急,立即协调联系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和里秀村包保领导等人快速组成了“流动调解庭”,并迅速驱车赶到纠纷现场。


图为调解现场

  “流动调解庭”的调解员到达现场后,先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再对相关群众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纠纷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始,贵州黔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对鲁容乡政府至里秀村孔索组的通组公路进行施工,当施工至村民罗某某的砂仁地时,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未与村民罗某某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砂仁地挖掉约60平方米,导致其砂仁苗被损毁约40株。之后,罗某某以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苗木财产权为由到施工现场阻工,要求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恢复其砂仁地并赔偿其砂仁苗经济损失2000元。


图为调解现场

  针对以上查明的纠纷事实,“流动调解庭”的调解员经过一番合计后,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先向村民罗某某宣传解释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县的相关政策,以明确指出国家修建通村通组路侵占土地是没有赔偿的,并且每个公民都有支持国家进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二)、再向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指出,该公司在未与罗某某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就开挖其承包地和损毁其砂仁苗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对罗某某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修通组路系公益目的,若在取得罗某某谅解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三)、最后向罗某某指出,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挖路毁苗侵权违法在先,但罗某某擅自召集家人和近亲属阻工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罗某某在获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依法向村民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维权,而不应擅自组织家人和近亲属阻工。围绕以上工作思路,“流动调解庭”的调解员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一)、贵州黔越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罗某某40株砂仁苗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罗某某对此不再提出其它赔偿要求;(二)、罗某某自愿放弃对已被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挖掉的用于修建通组路的约60平方米土地的管理使用权。

  至此,一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又得到了及时化解,“司法流动调解庭”在创建基层社会平安和谐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面又再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黄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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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2月18日,贞丰县鲁容乡司法所接到贵州黔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称,该公司在对鲁容乡政府至本乡里秀村孔索组的通组公路施工过程中,受到里秀村孔索组村民罗某某一家人及亲属的阻工,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如果长此以往,工程可能无法按期完工,为此,特请求乡司法所派员前往现场调解。鲁容乡司法所所长黄书芳接报后,感到情况非常紧急,立即协调联系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和里秀村包保领导等人快速组成了“流动调解庭”,并迅速驱车赶到纠纷现场。


    图为调解现场

      “流动调解庭”的调解员到达现场后,先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再对相关群众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纠纷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始,贵州黔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对鲁容乡政府至里秀村孔索组的通组公路进行施工,当施工至村民罗某某的砂仁地时,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未与村民罗某某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砂仁地挖掉约60平方米,导致其砂仁苗被损毁约40株。之后,罗某某以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苗木财产权为由到施工现场阻工,要求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恢复其砂仁地并赔偿其砂仁苗经济损失2000元。


    图为调解现场

      针对以上查明的纠纷事实,“流动调解庭”的调解员经过一番合计后,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先向村民罗某某宣传解释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县的相关政策,以明确指出国家修建通村通组路侵占土地是没有赔偿的,并且每个公民都有支持国家进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二)、再向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指出,该公司在未与罗某某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就开挖其承包地和损毁其砂仁苗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对罗某某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修通组路系公益目的,若在取得罗某某谅解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三)、最后向罗某某指出,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挖路毁苗侵权违法在先,但罗某某擅自召集家人和近亲属阻工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罗某某在获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依法向村民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维权,而不应擅自组织家人和近亲属阻工。围绕以上工作思路,“流动调解庭”的调解员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一)、贵州黔越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罗某某40株砂仁苗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罗某某对此不再提出其它赔偿要求;(二)、罗某某自愿放弃对已被贵州黔越工程有限公司挖掉的用于修建通组路的约60平方米土地的管理使用权。

      至此,一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又得到了及时化解,“司法流动调解庭”在创建基层社会平安和谐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面又再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黄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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